深圳聘任制公务员试用期延至一年
2013年05月30日04:17
来源:南方都市报
原标题 [深圳聘任制公务员试用期延至一年]
南都讯 记者 张小玲 聘任制公务员试用期由半年延长至一年,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形进一步细化,《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昨日公布,与之前的试行办法相比较,部分条款作出改变。
试用期限及薪资
深圳现有聘任制公务员超过3200人。为管理聘任制公务员,深圳2010年起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昨日起深圳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停止执行。较试行办法,新的《办法》有变化。
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用期由原来的半年延长至一年。《办法》规定,用人机关与新招聘的聘任制公务员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试用期为1年,包括在聘期内。深圳市人社局相关人士解释,“主要是因为有些单位招聘的聘任制公务员比较多,部分聘任制公务员半年后还在办理聘用手续,而年底一般为考核期,因此把试用期延长至一年比较合理。”试用期内,由用人机关对新招聘的聘任制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由用人机关按招聘职位明确的职组(职系)、职务(职级)、入职薪级任职定级,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聘任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实行薪级工资制度的,按照其入职薪级工资标准的80%执行;未实行薪级工资制度的,则按照公务员试用期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聘任合同解除
聘任制合同解除情形也进一步细化,《办法》提到: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等,聘任合同将予以解除。此外,聘任制公务员的休假,按照公务员休假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按本市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聘任制公务员实行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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