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5月30日电(记者 于立霄)北京将按照发生地震烈度为八度及其以下地震情况不死人、少伤人的目标,推动抗震设防工作。
今天上午,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草案修改稿)进行第二次审议。根据委员审议意见,草案修改稿中明确提出了抗震设防目标,即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按照发生地震烈度为八度及其以下地震情况不死人、少伤人的目标,推动抗震设防工作。
针对地震造成的危房,此次草案修改稿将“强制”两字删除,变为“组织搬出”。该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经过抗震鉴定、安全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停止使用。使用人拒不按照规定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
考虑到防震减灾工作涉及民众的生命安全,草案修改稿中特别增加了行政责任追究的内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此次草案修改稿仍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立法。该草案修改稿规定,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大型交通、电站、通信枢纽、广播电视设施、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设施等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政府自身储备必要应急和救护物资”的内容。该修改稿明确提出,市和区、县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质储备中安排地震应急和救灾资金、物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和救护物资生产、销售的监管,引导市民储备必要的应急和救护物资,提高市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对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进行了规定。修改稿中提出,北京市鼓励志愿者组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承担地震应急科普宣传、信息报告工作,接受地震应急先期处置、善后的知识培训和演练。市和区、县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对志愿者队伍予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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