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6月3日电(记者 李钧德)6月3日,河南“死刑保证书案”当事人李怀亮正式向平顶山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申请书中,李怀亮除要求被申请人平顶山中院赔偿379.67万元外,还要求平顶山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院给申请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01年8月2日夜,河南平顶山市叶县湾李村一13岁女孩在村北河堤遇害,同村村民李怀亮因当晚曾在案发现场附近经过而成嫌疑对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批捕。此后数年间,该案历经七审三判,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2004年5月,平顶山中院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被害人家属上访,与其约定尽量判李怀亮死刑,该案也因此被称“死刑保证书案”。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2013年4月25日,平顶山中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实不能成立为由,判决李怀亮无罪,被关押了12年的李怀亮当庭释放。
据李怀亮的家人介绍,申请赔偿的379.67万元,主要包括法定赔偿和合理补偿两部分14项内容。在法定赔偿部分,李怀亮提出了87.88万元的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具体数额为每天赔偿182.35元,一共4279天,再加上节假日补助9.85万元。除此之外,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疾病继续治疗费、误工费、律师办案差旅费、因上访奔波而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多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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