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男子贪图小利盗挖清末举人墓
2013年06月04日11:1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四名男子贪图小利盗挖清末举人墓]
中新网宁德6月4日电(谢长权 曾鸣)四男子贪图小利挖人祖坟,盗取清末举人墓屏。福建宁德市中院4日披露,蕉城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林某田、林某美、林某茂、黄某等4人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9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15000元至1万元人民币,没收作案工具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林某田、林某美等2人于2012年12月经商议,准备到蕉城区虎贝乡盗窃古墓。
同月14日,林某田、林某美等2人由黄某带路至墓场踩点,林某茂则受林某田指使驾驶拖拉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铁锹、绳子、手套等工具,一同前往墓场。
随后,林某田、林某美等4人挖开黄某华的祖坟,盗得玄武岩浮雕式墓屏共计5块,并将其搬运至拖拉机运走。途中,林某茂被警方当场抓获,其余人员跳车逃离。
经鉴定,5块玄武岩浮雕式墓屏价值9120元,坟墓系清末举人之墓。
今年1月23日,林某田、林某美、黄某投案自首,并赔偿黄某华坟墓修缮费用共计45000元。
另查明,林某田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1996年12月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林某美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1996年12月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田、林某美、林某茂、黄某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4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坟墓石碑,造成坟墓损毁,依法从重处罚。林某田、林某美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黄某、林某茂系从犯,可从轻处罚。林某田、林某美、黄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林某茂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鉴于公安机关已追回赃物,且林某田、林某美、黄某已赔偿被害人45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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