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桂林6月5日电(赖海宁 赵琳露)广东省英德市横石塘镇农民郑某在广西桂林一银行柜员机上看见别人遗忘的银行卡,顿起贪念,不顾主人阻止,取完钱逃跑时被抓。6月5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郑某抢夺一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3日中午12时许,郑某来到桂林市叠彩区胜利路一银行门口柜员机处取款,突然他看见柜员机内遗留一张储蓄卡,顿起贪念,从中取出1000元装进了自己的口袋。正当郑某准备再次取款时,一妇女急匆匆走过来向郑某表明银行卡是自己的。郑某不予理会,拿起自动取款机第二次吐出的2000元和银行卡放进衣服口袋,甩掉拉扯他的妇女就跑。
该妇女看见郑某逃跑,急忙大声呼救。旁边群众听见前去帮忙,在一条小巷内将郑某擒住,并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赃款人民币3000元及储蓄卡被当场缴获,已发还给被抢妇女。
法院认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郑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宣判后,郑某不服,提出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郑某的犯罪事实清楚,定罪量刑正确,因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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