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颜斐)毕某在晚上行走时,不慎落入未安置井盖的供电井中,造成多处骨折。事发后,她将该供电井的管理者北京市电力公司诉至法院,索赔近6万元。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一审判决电力公司承担七成责任,赔偿毕某医疗费等1.3万余元。
毕某说,去年5月14日晚8点多,她在通州区焦王庄南口,摔落被告管理的未安置井盖的供电井中,导致身体左侧多处肋骨骨折,后经医院救治回家休养长达105天。事发后,她多次联系北京市电力公司通州供电公司,但对方未给予赔付答复。
被告电力公司对于原告遭受到的损害表示同情,但称其作为产权人已尽到维护管理义务。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说,电力公司已委托一专业公司对此路段进行卫星监控,发现问题会及时处理。其次,事发电力井位置并非人行通道,且筑有高台予以警示,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天黑没有照明的情况下通行,自己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涉案供电井的管理人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完全管理职责,故应承担责任。而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法院确定原告承担此次事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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