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刘洋)奥迪车在小区地库丢失,致陈先生夫妇不得不摇号再购新车。夫妻将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车价及重新摇号损失等各项损失共36万余元。昨天,丰台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据介绍,这是北京市法院受理的第二起因车辆被盗、购买新车须摇号引起的诉讼案。
陈先生夫妇是草桥一高档小区业主。自家的奥迪车就停在小区地下停车场,每年要交4200元管理费。
2012年8月1日凌晨,陈先生发现奥迪车在指定车位被盗,报案至今仍未能破案。
“车丢了,不得不被迫参加北京市政策规定的重新摇号购车程序,损失不小。”陈先生认为,夫妻俩与小区物业签订了车辆保管合同,物业应对小区停车场内车辆的丢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夫妻俩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30万元、车辆购置税4万元、车辆保险1500元、丢车后10个月代步损失1.5万元、重新参加摇号8个月的损失1.2万元,共计36.8万余元。
丰台法院受理此案,本案正在审理中。据了解,这是北京市首例丢车起诉物业连带承担摇号责任的案例。
追访
车牌号属路权、出行权 民事索赔不恰当
“摇号损失是不可计量的,而且损失根源并不在于民事而在于行政权利,因此起诉物业索赔摇号损失不恰当。”包华说。
包华是社区问题专家、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其认为,车辆遭盗抢是刑事案件,主要责任在盗抢人,可通过刑事判决对其追偿。本案中,如果能证明物业在车辆管理中有过错,则可向物业追偿,但不是全部车价款,而是根据责任承担一部分车价款赔偿。此外车主还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多途径主张权利。
但是,车辆丢失须重新摇号的规定则是交通部门在限号管理中的规定,车牌号作为路权、出行权是交通部门给予的,如果车丢了即被剥夺了路权、出行权,那么就要从行政诉讼的方面考量交通部门制定的规则是否合法了。
“我个人理解,中国立法部门立法是‘谁来执行谁写内容’,比如交通部门负责执行,他去写规则,相当于自说自话的过程,那么是否合理呢?”包华认为,对交通委提起行政诉讼未尝不可,由其举证规则的制定依据什么。
链接
交通委已有被起诉先例
前日,丰台法院刚受理首起起诉交通委摇号政策违法的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姜先生在2011年7月26日摇号获得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一个,购车上牌后,车辆被盗。他为此去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申请重新给予配置指标。但指标办表示,要取得配置指标只能重新参加摇号。
姜先生认为,北京市交通委的做法无法律依据,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北京市交通委拒绝向其提供小客车指标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北京市交通委无条件给他提供小客车配置指标一个。丰台法院已经立案。
新京报记者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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