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案件一审时,南都进行了整版报道。蓬江区法院一审判决,江门市大泽民康破碎加工场老板黄立仁等10被告人均被定罪,其中5人已获缓刑释放。
南都讯 记者杨秀伟 江门市首宗贩运医疗垃圾刑事案昨日二审开庭,因检方缺少涉案垃圾成分及危害的鉴定报告,辩方坚持要求法院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对各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也有被告人自愿认罪,希望以态度良好在二审获得轻判。
年初蓬江区法院一审中,江门市大泽民康破碎加工场老板黄立仁等10被告人均被定罪,其中5人已获缓刑释放。
民康老板上诉请求改判无罪 昨日上午9时,江门市中级法院在15庭开审此案,共有7名被告人出庭受审,另有3人因已缓刑释放且未提起上诉,未出席昨日庭审。
民康老板黄立仁在一审中被蓬江区法院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已释放出狱,但其不服有罪判决,上诉请求中院改判无罪。同样上诉要求无罪判决的还有民康实际经营者黄文聪,法院一审认定其为主犯,决定以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刑4年6个月。因案发时黄文聪为孕妇,后处哺乳期,其至今尚未被收监。
黄立仁称,民康具有资质并与医院签有处理合同,其与司机谢志文所分拣的医疗垃圾,均先经医院分类确定为可回收,但在处理过程中,其曾发现蓝袋子所装的可回收医疗垃圾,混入了输液袋与针头等物,怀疑属于不可回收类医疗垃圾(应由医院分拣并以黄袋子包装),所以将这些物品拣出,存够一定数量就送回医院。黄立仁表示,其曾向江门市中心医院总务科等部门3位负责人反映此事。警方在民康仓库发现的注射器、输液管等医疗废物120公斤,就是因为其怀疑不可回收而分拣出来的,黄立仁认为这是其高度社会责任感的做法。
该案一审中,法院认定黄立仁所储运的物品,系经医院分类后的可回收医疗垃圾,医院工作人员也证明黄立仁曾反映混杂情况。黄立仁认为,混杂情况医院知情,其曾分拣退回,也曾告诫员工不得处理不可回收类垃圾,这种行为无论如何也不构成犯罪。该案一审中,有多名员工确认黄立仁曾有此禁止性告诫。
辩方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定罪” 在辩方对有罪判决的质疑中,罪刑法定原则是辩护重点,辩方认为有罪判决存在罪行推定的状况,缺少足够证据和严密证据链。
黄立仁辩护人梁当利律师提出,法院一审中已经查明,黄文聪等人买卖医疗垃圾,黄立仁从未参与,其所涉120公斤医疗废物,也是医院分类错误所致。医院确定的可回收类垃圾,“经过黄立仁分拣后,就突然间变成危险物质?这显然是不符合基本法理逻辑,判决结果明显是作有罪推定”。
梁当利认为,黄立仁只是依照合同处理垃圾,不可回收类垃圾的流出,责任源头在于医院,而非并无专业能力的黄立仁。且黄立仁因怀疑而分拣部分垃圾,这是负责任表现,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对证据问题,检方缺少鉴定报告,成为辩方主攻方向。依照我国法律,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并危险公共安全才构成犯罪,其中包括造成人员伤亡等7种情形,而本案并不符合这些情形。而涉案物品是否属于危险物质,也没有鉴定机构给出报告,辩方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定罪。梁当利律师特别提到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5月6日文章中“宁可错放,不可错判”言论,认为中院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宣告黄立仁无罪。
黄文聪及其律师辩护中,采取了同样思路,请求宣告无罪。
其他被告人在庭审中,也多存在坚持无罪和请求轻判的思路纠结,未坚持要求宣判无罪。
检方坚持有罪指控 检方则坚持有罪指控,并对黄立仁认罪态度提出警示。
检方表示,黄立仁在接到一审判决书时表示认罪服判,其获得缓刑也是因为认罪态度良好,如今上诉自称无罪,言语前后矛盾。审判长也多次询问这一问题并要求黄立仁解释,黄立仁称在接到判决书时并未细看,只知可缓刑出狱,所以签字。检察官、审判长与黄立仁之间就此问题展开讨论,黄立仁被追问之下显得心情紧张,言辞磕磕绊绊。在辩方律师加入后,审判长随后宣布不要再纠缠此问题。而辩方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重点提及不得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似有再度回应之意。
昨日上午庭审持续3个小时后结束,检方对黄立仁等人无罪辩护予以反驳,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并无新证据,而各被告人无罪理由也和一审时差别不大,因此请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宣布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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