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先驱导报》文章
爱德华·斯诺登据称已经从香港的某家酒店退房,目前不知所踪。这位依赖传统媒体向美国无所不在的电子监控网络宣战的“网民卧底”,其个人命运是会像40年前的埃尔斯伯格一样、躲过侦办随即声名鹊起成为“新闻自由高于国家安全”这一理念的标志,还是如同陆军上等兵布莱德利·曼宁一样、被以“通敌罪”押上军事法庭,尚无人知晓,但每个人都很关心。
之所以把斯诺登描述为一位“网民卧底”,是因为从其对外宣称的行为动机判断,从事互联网监控工作的斯诺登显然认为,维护互联网自由对于一位美国公民来说,应该是比维护国家安全更加高尚的一项公民义务,也可以说“网民”(netizen)的权利原本就是基本的公民(citizen)权利之一。
我们是要继续讨论那个从埃尔斯伯格一直延续到斯诺登的问题吗?即信息自由和国家安全到底哪一个应该被排在前面?
这的确是一个重要问题。即使是曾经鼓吹将“不受限制的互联网访问作为外交政策的首要任务”的时任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也不是没有意识到自由和安全之间必然会产生的关联的矛盾。2年前,希拉里这样说“自由与安全通常被视作平等而对立:拥有其中一个越多,另一个就相对越少。事实上,我认为它们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没有安全,自由是脆弱的。没有自由,安全是压制性的。我们的挑战在于找到恰当的尺度:有足够的安全让我们享有自由,但不使其过多或过少而危害自由”。
对于一个美国人来说,这个问题以及“棱镜”项目当然应该被反复而仔细地讨论,即使棱镜项目在法律上和其前身“恐怖分子监视”项目完全不同。小布什在“9·11”后设立的后一项目并没有经过外国情报监视法庭(FISM)的批准,因而与《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相抵触。2007年,小布什政府的最后岁月里,白宫将这一项目变更为“棱镜”,设法得到了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的授权。这也就意味着棱镜按照美国法律并不是一个黑洞。
这一点法律上的裨缺补漏显然没有让美国公众放松质疑。毕竟,情报总监克莱帕的辩护词“没有监视任何美国人”实在是过于离谱,以至于连谷歌和苹果都听不下去,索性来了个直接否认。可是即便是谷歌和苹果的断然否认也没有让质疑声稍有平息。
对于一个非美国人来说,所有这些争论看上去或许是有趣的,然而仔细翻看一下各方的辩论记录,却会发现这些“有趣”的争论背后隐藏着一个一点都不有趣的事实。那就是,不论是弥补了小布什“恐怖分子监视”缺陷的联邦法庭,还是美国情报总监以及美国大型互联网公司,甚至包括斯诺登的很多同情者和支持者,他们所谈论的只是美国的国家安全和美国人的信息自由之间应该如何保持平衡的问题。而绝大多数棱镜工程的针对对象外国人的信息自由则根本不在美国人的考虑之中。
即使是那些对“棱镜”进行激烈批评的声音,考虑的也只是如何避免美国强大的互联网监控能力威胁到美国人的信息自由而已。作为全世界互联网中心的美国,是否也有义务维护其他国家网民的互联网自由则完全不在讨论之列。对于绝大多数美国舆论来说,只要做到自己的信息不受庞大的利维坦的监控与阻隔,那就足够了。更富有爱国心的主张,则会希望美国能找到一个好办法,既能监控所有的外国可疑人员,也能做到不打扰所有的美国人无论其身在何处。这大概也是希拉里所希望找到的答案,那个“不过多”也“不过少”的尺度。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多、实力最强的跨国互联网服务商,绝大多数互联网根服务器也在美国,这在技术上为美国提供了监控互联网活动的巨大优势。世界上其他任何国家不应该指望拥有如此巨大权力的国家能够抵御住窥视他人隐私的诱惑,说到底,长了100只眼睛的人基本上也就不会把非礼勿视作为个人道德标准之一。这一点并不难理解。
但是,这是否意味着美国就可以一边满世界翻翻拣拣,同时却要求所有国家都必须无条件保证互联网的接入自由呢?把这个典型的双重标准转换为一个排序问题,那就是是否存在如下逻辑的差别对待:美国的国家安全高于美国人的信息自由,美国人的信息自由高于其他国家民众的信息自由,而其他国家民众的信息自由又高于其他所有国家的国家安全呢?
对于美国政府来说,这一排序显然是毋庸置疑的。他们既是这么干的,在承认这一点时也没有任何不好意思。然而,恐怕这还不是最令人担心的。从美国政府给美国人重申的保证的重点来看,似乎大部分美国人也同意这一点。这意味着当美国继续在全世界推行自己的互联网安全观的时候,其他国家是不能指望美国人会反对自己政府的奇特逻辑的。唯一的办法只能是建立自己的互联网安全体系,并且直接了当地告诉美国人,你们有了“棱镜”,就没有资格和其他国家谈什么互联网自由了。(叶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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