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滁州6月18日电(通讯员 陈润斌 张婷婷)张某为安徽省滁州市国家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的正科级干部,在其主持工作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张某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006开始,张某在滁州市国家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主持工作,至2010年期间,利用其职权在工程的承接和建设中为他人谋取利益,30余家建筑公司、建材供应商、装饰公司为了让张某在承接安置房工程建设项目中给予关照或感谢张某在工程款的拨付、结算上的帮忙,先后送给张某现金100余万元及金块、品牌手表、购物卡等物品,张某予以收受至今未退还。
法院认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物,数额总计123.023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张某的认罪、悔罪态度、退赃情况等方面考量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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