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0日电 文化部网站消息,文化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层级的项目共4项。
《通知》称,从7月1日起,港澳台地区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进行营业性演出的,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文化部不再受理相关项目的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要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下放工作及时落实到位,做好接收工作。
港澳台地区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举办单位自原批准之日起至申请备案期间,有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被依法停止演出活动的,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同时,文化部还取消了文化主管部门对演出经营主体变更的审批,文艺演出团体和经营场所等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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