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李义山 本报记者 陈翔
宁波一对80后夫妻,丈夫小张状告妻子小茵要求离婚,理由是怀疑小茵出轨。而他提供的证据,是一份微博私信的聊天记录。
前天,这个案子在宁波海曙法院开庭。
主审此案的张法官50多岁,是一名有着丰富经验的老法官,只是他对微博并不精通,请教了法院几位年轻法官才终于搞清楚,私信是怎么一回事。
不过,这并不影响最后的判决小张提供的私信,最终没有被采信,这个婚没有离成。
“白天戒掉了咖啡,但睡意并未如期而至;就好像我准备离婚,却看不到和你的未来。”
“你已经送我四个杯子了,你就欠我四辈子了。能否用四辈子换今生半辈子?我要稳稳的幸福,能抵挡末日的残酷,在不安的深夜,能有一个归宿……”
这就是小张提供的私信证据中的部分内容,看起来很像是男女之间的情话。
小张和妻子小茵都是宁波人,80后,结婚五年,育有一个四岁的孩子。婚姻生活有些平淡,两人偶尔会发生一些小争吵。
去年年底,小张发现妻子迷上了微博,和一般微博控不断刷屏不同,小茵总在用私信和人聊天,而且她一直没有把微博账号告诉小张。
这让小张起了疑心。直觉告诉他:小茵的聊天对象是男人,两人很可能有“奸情”。
今年年初,小张想了个办法,偷偷登录了小茵的微博,将妻子的私信聊天记录翻了个遍。
一条条暧昧甚至露骨的私信,让小张怒火中烧,他发现,这些私信都是和同一个人的聊天记录,而且在对话中,出现了妻子的昵称。
他将这些私信全部打印出来,然后带着20多页的私信记录来到海曙法院,以妻子出轨为由,申请离婚。
在法庭上,面对20页的私信记录,小茵的表现出人意料,她十分镇定地说:“这个微博账号不是我的。”
小茵说,这些肉麻的私信和自己没有关系,自己也没有和别的男人有来往,她不愿离婚。
法庭在调查中发现,小张提供的微博账号,没有经过实名认证。而小张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个账号属于小茵。
张法官告诉小张,虽然新的民诉法中增加了一类“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等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作为呈堂证供,但对电子证据的认定一般都比较严格,一般需要其它证据来相互佐证。
法院最后认为,小张无确实证据证明小茵有外遇,小茵也不同意离婚,故可认定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法院对离婚请求不予准许。
末了,张法官语重心长地对二人说,希望两人加强沟通和交流。小茵既然否认婚外情,就该守好作为妻子的本分,不要和其他男子互动太热切,以免引起误会。小张也要给予妻子充分的信任。何况,现在社会联系方式这么多,真要“红杏出墙”,防也防不住,管得了手机管不了网络,管得了文字,还管不住语音。
私信要成为法庭证据
微博必须经过实名认证,保存、打印时还要公证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诉法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也就是说,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微博私信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而在现实中,电子数据证据早在2011年就得到了法律界的普遍认可,并有QQ聊天记录直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的前例。
不过,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并不如想象中那么简单。海曙法院的法官说,证据要具备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打个比方,甲在QQ聊天的窗口对乙说:“你借给我的2万元钱,我1个月内归还。”当起了纠纷时,这句话单独并不能作为证据,因为从电脑中直接获取的QQ聊天记录,是可能被修改的。
放到本案中,如果小张要让私信成为证据,至少还要做到以下几点:
1.小茵的微博必须经过实名认证;
2.必须由微博运营商协同其他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私信聊天记录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鉴定证明;
3.小张保存和打印私信记录的过程,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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