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女士因咳嗽住院近半个月花费万余元后,被医院诊断为支气管扩张,后又被诊断为慢性炎症。随后,曹女士被其他医院诊断为左肺癌,并将左肺切除。曹女士认为是院方存在失误,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起诉医院索要赔偿。近日,市一中院对这起医疗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院方赔偿曹女士各项损失12万余元。
贻误治疗 患者索赔
2012年1月1日,曹女士因“间断咳嗽、咳痰2年,加重1个月”前往大兴区某医院进行治疗。当天曹女士被诊断为“气管扩张合并感染,低血压症等”,并被要求住院治疗。1月13日,在住院12天后,曹女士出院回家。
同年2月2日,曹女士再次来到该医院进行支气管镜活检,诊断为慢性炎症。2月15日,曹女士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医院,经支气管镜活检,被诊断为左肺癌,并进行了左全肺切除术。
曹女士认为,因首诊医院未对自己的病情做认真检查,违反医疗操作规程,一直未给自己做气管镜检查,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导致自己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构成伤残。随后,曹女士曾前往北京市医疗纠纷协调委员会要求协调,但最终和院方在赔偿数额上没有达成一致。为此,曹女士将院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医疗过失 院方担责
庭审期间,院方表示自己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曹女士申请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以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在法院的委托下,鉴定机构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医院在未行气管镜、无病理诊断的情况下排除肺癌,证据不充分,诊断欠慎重,存在医疗过失”,医院为曹女士所做的“支气管镜检查,因所取组织过浅,没有明确诊断,存在不足”。最终的鉴定意见为“医院在对曹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参与度考虑为B级。”
院方对于该鉴定结论基本接受,曹女士则提出了异议,并向法庭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于是,鉴定中心的主任医师出庭,并当庭对曹女士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复,随后,鉴定所又对鉴定书进行了书面说明,并建议院方应承担20%的责任。曹女士对该书面说明予以认可。
此外,经鉴定,曹女士进行左全肺切除术后,肺功能中度损伤,已经构成四级伤残。曹女士认可这一鉴定结论,医院对鉴定结论本身不持异议,但认为曹女士的伤残是其自身原发疾病造成的,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
院方上诉 二审驳回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医院在曹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鉴定结论,法院酌情认定医院就曹女士主张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院方赔偿曹女士各项损失12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院方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责任划分不当。院方认为鉴定结论中已经指出“无论医院当时是否明确诊断,进行肺切除手术是患者治疗自身疾病的必须”,因此一审法院判定医院承担患者治疗自身疾病导致切除部分组织的后果责任是根本错误的。
二审审理期间,医院及曹女士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正确,应予维持。并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晨报记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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