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首席记者 王彬) 早上从自家居住的小区楼房出门的张老太太,在遭遇被困电梯30分钟的险境后,因物业公司维修电梯后疏于提示,导致她在电梯轿厢地面距电梯厅地面30厘米高时,踏空摔成骨折。为此,张老太太将管理自己小区的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近20万元。日前,丰台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张老太太诉称,2012年4月一天早上,她乘电梯下楼活动,电梯运行过程中突然发生事故停滞,自己被困电梯内长达30分钟。物业工作人员赶来打开电梯门后,此时电梯轿厢距离电梯厅地面尚有30厘米高,但对方并未告知该情况,也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张老太太一步踏空摔倒在1层电梯厅。经积水潭医院诊断为“右侧股骨粗隆骨折”。
张老太太表示,其老伴常年卧床不能自理,平日都由她来照看,同时还要料理家务,自己受伤后,其大女儿不得不辞职来照看受伤年迈的母亲,家庭因其受伤而背上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张老太太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医药费16845.52元、在家养病期间的护工费42000元、家属误工费42000元、残疾赔偿金840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近20万元。
物业公司表示,电梯轿厢与电梯间差距半米以下就可以放人,张老太太表明当时是30厘米,所以电梯停靠是没有问题的,物业公司没有责任,即使有也只应承担一小部分责任。物业公司同时表示,张老太太作为七十多岁的老人,乘坐电梯应该有人陪护。
最终,丰台法院根据张老太太的实际受伤情况,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老太太医疗费、住院护理费、其家人担当护理人员的费用以及伤残赔偿金共计7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表示,电梯轿厢与电梯间差距半米以下就可以放人,但按照相关规定,其应当遵循的是电梯厂家在安装图中提供的具体参数。同时,按照国标GB7588-2003中的规定,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5毫米。物业公司应当为小区居民提供安全、合格的物业服务,在小区内公共设施发生故障时及时进行维修,保障小区居民在使用时的人身安全。本案中,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其自己肩负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电梯发生故障后,没有及时维修,并未尽到提醒义务,应对业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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