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暂行规定》正式印发
本报讯 (记者黄江洁、唐红杰)社会组织要准备好承接部分政府职能啦!昨日,《东莞市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印发,今后,诸如行业统计、社区事务、公益服务、企业资质认定等政府职能都将交给社会组织来做。评估等级在3A以上、已获免税资格、已有党的组织的社会组织可优先承接政府职能。
转移的职能有3类
《规定》明确,向社会组织转移的职能包括充分竞争性事项、适度竞争性事项和非竞争性事项3类。
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主体主要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及市场中介组织,须满足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独立的财务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社会信誉良好,3年内年检合格等条件。
个别事项因社会组织及市场中介组织不具备条件的,作为过渡,可以暂考虑转移给事业单位承接。
值得提醒的是,评估等级在3A以上、已获免税资格等社会组织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资格。《规定》还新增了一项可优先承接职能的条件,即“已成立党的组织”。
60家社会组织备选
今年4月,市民政局开展了首批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申报,昨日据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共有60家社会组织申报,该局正在进行初审,预计7月可确定进入目录的社会组织名单。从明年7月1日起,未列入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目录的社会组织原则上将不能承接政府转移职能。
转移的职能共有3类
充分竞争性事项:
可通过充分竞争提供服务,有效降低社会成本和促进行业发展,不限定社会主体承接的职能,如宣传培训、业务咨询、行业统计等。
适度竞争性事项:
通过适度竞争能降低成本和促进行业发展,但过度竞争会造成服务质量下降或难以监管,可由特定的若干个社会主体承接的职能,如社区事务、公益服务、成果(产品)评审和认定、行业评比、等级评定等。
非竞争性事项:
不宜通过竞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或采取竞争方式提供服务成本很高,原则上只适宜由一个社会主体承接的职能。如企业资质认定、人员职业资格评定和执业资格注册、行业标准制订、行业准入审核等。
可优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社会组织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资格:评估等级在3A以上;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声誉度,曾获得国家、省或市级荣誉;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已成立党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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