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6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和法律援助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在萧山农垦一场16队四号桥南的机耕路、坎山镇青风加油站东侧路段,分别发生抢劫出租车司机并致出租车司机死亡事件。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萧山籍男青年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所为。陈建阳、田伟冬还于1995年9月2日盗窃价值1600余元的财物。田孝平还于1995年10月5日晚单独实施抢劫货车司机作案两起。
1997年7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抢劫罪判处陈建阳、田伟冬死刑,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执行死刑;以抢劫罪分别判处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田孝平无期徒刑。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提出上诉,田孝平未提出上诉。1997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院改判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三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1年7月27日,杭州警方发现一盗窃前科人员“项古顶”的指纹信息与1995年3月20日发生在萧山的抢劫杀人案现场提取的指纹信息认定同一。杭州警方于2012年12月18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项生源(即“项古顶”)立案侦查。2013年5月30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项生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浙江省高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即于2013年1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复查,并于5月21日决定进行再审。
6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中,五原审被告人均提出未参与抢劫杀人作案。陈建阳、王建平、朱又平及其辩护人均要求宣告三人无罪;田伟冬及其辩护人提出要求撤销对田伟冬抢劫罪部分的定罪量刑,并要求对盗窃罪部分从轻改判;田孝平要求法庭查明事实,对其作出公正判决。
检察员提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于1995年3月20日抢劫作案的事实有误,建议予以纠正;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于1995年8月12日抢劫作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予以纠正;原判认定陈建阳、田伟冬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对二人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从轻改判;原判认定田孝平于1995年10月5日晚实施的两起抢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依法判处。
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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