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深圳6月26日电(陈文 王芳)6月26日,深圳中级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涂俊峰对被告人宋继文运输毒品案,王志刚运输、贩卖毒品案,叶长青制造毒品案,苏松广、袁铭新、樊帆制造毒品案,张咏梅走私毒品案,陈建飞、叶自强贩卖毒品案,胡惠东贩卖毒品案共7宗案件10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分别以运输毒品罪、制造毒品罪、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对各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人、判处无期徒刑2人,判处有期徒刑7人;对扣押在案的毒品、制毒工具、原料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手机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继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采用邮寄的方式运送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继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缴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170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查获的作案工具三星手机一部及冰壶、锡纸、吸管等吸毒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松广于2012年9月11日凌晨,根据香港老板“阿兴”(另案处理)通知,安排被告人樊帆在深圳市罗湖区新都酒店接受约1公斤毒品可卡因粉状原料后交给被告人袁铭新,袁铭新把接到的可卡因粉放在苏松广出资为其租住的深圳市罗湖区置地逸轩A座33M房(以袁铭新女友的身份签合同,以下称:A座33M房)存放,被告人苏松广先后到A座33M房指导被告人袁铭新将毒品可卡因粉进行提纯或加工成固体块状,被告人樊帆在其租住处深圳市福田区福滨苑B座20B房将毒品可卡因粉分装成若干小包或放在香烟内提供给他人方便吸食。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松广、袁铭新、樊帆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苏松广、樊帆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苏松广、袁铭新、樊帆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铭新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查获含可卡因成份的固态液体混合物4844克虽然数量巨大,但公安机关未能做出含量鉴定,且有咖啡因成份,本着有存疑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三名被告人均予从轻处罚。本案涉案的毒品已当场查获,没有流入与社会,对三名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苏松广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袁铭新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樊帆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查获的涉案毒品、制造毒品的工具、手机、手机卡、凌志轿车及钥匙(粤ZW868港),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据统计,2012年至今,深圳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4557件,涉案被告人5444人;共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刑罚930人,占判决被告人总数的17.08%,其中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5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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