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春6月28日电(记者姚湜)记者从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从7月1日起,吉林省将上调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涨幅为16.29%。调整后,长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
据介绍,此次调整后,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按三个档次划分。长春、吉林市区为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松原、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为第二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市)为第三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5元。
调整后,三个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比调整前各增加170元,平均增长幅度为16.29%。据介绍,2010年以来,吉林省已经连续四年较大幅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第一档已经由2010年的650元增长到今年的1320元。
作者:姚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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