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6月29日电(记者 郭金超 贾天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9日在北京经表决通过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该法规定特种设备应建立“身份证”等制度,并加强安全监管,以法管住“吃人”设备。
该法分7章,共101条,包括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
其中,该法明确要求建立对特种设备整个生命周期完整信息记录的“身份证”制度。“身份证”记载内容包括:设计文件、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不仅如此,该法还规定了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及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如第48条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书注销手续。
针对当前电梯安全事故多发的情况,该法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具有的资质等作出明确要求,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该法第45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在维护保养中,相关单位也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保证电梯的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可处10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
此外,该法明确将学校、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列为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并规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方式、程序等。对于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该法指出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或谎报事故情况等,否则将依法追责。
这部法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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