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颜斐) 为承揽大兴区拆迁工程,北京世纪汇帮拆迁有限公司及原法定代表人隋某,用单位公款向时任大兴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学元多次行贿共计79万元。其中,为了拿下首都第二机场拆迁工程,隋某就给李学元送出了60万元的公款。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隋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判处被告单位北京世纪汇帮拆迁有限公司罚金79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间,隋某作为被告单位北京世纪汇帮拆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为使时任北京市大兴区建设委员会主任、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大兴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李学元(已判刑)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被告单位承揽大兴区拆迁工程,使用被告单位的资金,先后6次共计给予李学元79万元。2011年,李学元因审计署审计而案发,并于2012年1月被逮捕。去年4月10日,隋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隋某供述说,李学元从2009年起帮他承揽过5个拆迁项目,其中包括2009年瀛海镇西区改造拆迁项目和三海子郊野公园项目以及2010年初采育镇镇区改造拆迁项目等,他为此陆续给过对方79万元。
2011年年初,隋某送给李学元40万元,2011年国庆节前又给了他20万元。“这两次送钱比较多是因为我知道首都第二机场就要开工建设了,拆迁的活比较多,所以想多给李学元些钱,让他在首都第二机场项目上多关照。”据悉,李学元拿到钱后给镇领导等人打过招呼,要求对方将某改造项目的拆迁工程交给隋某干一部分或给他“留点活儿”,而后隋某的公司果然就顺利地拿下项目。不过,李学元受审时曾否认首都第二机场项目的60万元为受贿款,而是中介费,但法院最终没有采纳其辩解。
隋某的辩护人认为,隋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系初犯,请求对其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法院认为,隋某的行为属于为被告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系被告单位实施的行为。隋某及被告单位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隋某按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刑罚。
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个人及被告单位的全部犯罪事实,对隋某及被告单位均应认定为自首。鉴于此,法院对被告单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隋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目前,被告单位已缴纳了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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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元因收受贿赂990万余元已被北京市二中院判处无期徒刑。经查,2000年至2011年间,李学元利用担任大兴区庞各庄镇党委书记、大兴区建委主任、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17家单位或个人提供帮助,共计收受人民币923万元、美元3.5万元、欧元1.3万元、英镑4000元及一枚价值26万余元的钻戒,以上款物共计折合990万余元。二中院一审判处李学元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案扣押的全部赃款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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