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报道称,广东佛山一理发店店主因雇请按摩女提供名为“打飞机”的手淫色情服务被检方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犯组织卖淫罪判刑。被告人上诉后,检方又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引发热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上解释称,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但据媒体报道,在北京、南京、广西等地的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少经营者被判刑的案例。据新华社
【焦点1】
为他人手淫算不算卖淫?
广东省高院2007年对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称,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
然而,在北京、南京等部分地区,警方都将手淫、“胸推”等色情服务认定为提供卖淫嫖娼行为。依据是公安部2001年发出的《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现实中,这些地方也有不少将提供手淫服务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判例。
罪与非罪,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给出了不尽相同的答案,在社会上引起了一些质疑:为何文件会相互“打架”?
对此,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教授认为,广东省高院作出的认定,是严格遵守刑法里对卖淫的定义。而公安机关对卖淫的定义是在治安处罚层面上的,两者并不矛盾。
【焦点2】
手淫服务不入罪不等于合法
根据广东省高院的解释,手淫服务不入罪,是否等同于提供此类色情服务合法化?徐松林表示,违法与犯罪是不同层次的概念。刑法打击的是危害最为严重的性交易行为,这种范围不能随意扩大。
但这并不意味着,提供手淫、“胸推”等色情服务不是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瑛认为,社会公众对违法和犯罪的认知存在模糊地带。
对于提供手淫等色情服务这些违法行为,应按照其违法程度进行处罚。尽管刑法中没有对提供手淫等色情服务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但仍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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