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日电 美国侨报网28日刊载《游走于民意和法度之间》一文,文章指出,美国政府和社会对同性恋者结合是否合法的争斗持续多年,并陆续通过或者否决了多项法律。但这争论里面多少是尊重同性恋的自由选择、为了同性恋群体的利益值得考量。在相关法律成为政客拉拢选票的手段时,法律的权威也将不复存在。
文章摘编如下:
2013年6月26日,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历史性裁决,认定不允许同性婚姻伴侣享受联邦福利的联邦《婚姻保护法》(DOMA)违宪,同时驳回加州拒绝承认同性婚姻的“8号提案”支持者的上诉。这两项均以5比4微弱多数票勉强通过的裁决被同性恋者视为重大胜利,为同性婚姻合法化打开了大门,成为同性恋不断渗入社会细胞的通行证,也被自由派人士视为捍卫平权的胜利。
1996年由时任总统克林顿签署生效的《捍卫婚姻法案》,禁止各州承认的同性婚姻夫妇享有异性夫妻享有的数百项福利。“8号提案”是2008年在加州公投通过的一个法案。它要求修改加州宪法,明确婚姻是一男一女的合法结合。旧金山联邦地方法院法官沃克(Vaughn Walker)则于2010年裁定“8号提案”违反了联邦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利。推动该提案公投的“保卫婚姻”又把官司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高院的裁决虽然没有直接赞成同性婚姻,把案件发回设在加州的联邦巡回上诉法庭,驳回为“8号提案”辩护的案件,事实上等于为该州的同性婚姻开绿灯。目前,全美有12 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允许同性婚姻。加州同性婚姻合法后,允许同性婚姻的州将增加至13个。
美国同性婚姻运动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成形。支持同性婚姻的人认为,法定的婚姻及其权利不应该对同性伴侣关闭,否则就是损害了其作为美国公民的权利。反对同性婚姻的人则认为,法定的婚姻应该只定义成为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结合,也就是所谓的“传统婚姻”。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在2004年做的一项调查显示,只有22%的美国公民赞同把同性婚姻合法化,而73%的公民反对认可这种婚姻。不过,支持公民结合的人数却不少。超过一半的美国人支持那些希望长期相伴的同性之间一定形式的法定结合。40%的人则认为不应当在法律上认可同性伴侣这种权利。
事实上,最高法院的裁决成为美国社会婚姻文化大洗牌的转折。同时也凸现美国社会的怪诞与纠结,一种文化和传统的芜杂脱序,一种为权益矛盾而起的争执讨伐。
号称自由、民主的美国无疑是个繁文缛节数不清的法制社会,也无疑是个民意至上的社会,但自由与法律相遇之际,什么才是准则?近年来,围绕同性婚姻的一系列官司,则令人迷离而怅惘。加州的“8号提案”2008年11月4日以52%的赞成票获得通过,按自由选举的游戏规则成为加州的法律;但2010年8月4日,联邦地方法院法官却判定“8号提案”违反了美国宪法中的第十四条修正案,宣布8号提案无效。以多数民意为基础的8号提案在成为法案后,却又被地方法院打入死牢,这是民意的胳膊拗不过法律的大腿,还是联邦地方法院不把堂堂州法放在眼里?
同样,限定只有异性之间的婚姻才受联邦认可的《捍卫婚姻法案》(Defense of Marriage Act,简称DOMA),作为一项联邦法律,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均获得多数赞成票,最后于1996年9月6日由时任总统比尔·克林顿签署通过。如今,联邦最高法院依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以5比4的表决裁定DOMA违宪。法律的权威在时代变革中成为政客的游戏。
笔者尊重同性恋者迫切需要认同的心态和他们所追求的自由与权益,但同性恋者的结合与传统婚姻事实上是有区别的,不宜混为一谈。对于同性恋,社会可以接受,却不可强制推广。此次,联邦高院大法官肯尼迪刻意打出“歧视牌”的政治杀手锏,来争取民意的同情,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但事实上维护传统婚姻与歧视没有必然联系。
笔者不怀疑许多民选官员服务民众紧随民意的热忱,也相信他们捍卫民权和自由的信念无比坚定,但也不得不疑虑某些民选官员在同性婚姻话题上的立场表态,是真正从心里赞同同性婚姻呢还是另有所图?
譬如,身处自由派的大本营,这些民选官员为了选票和筹款,就难免要向同性恋族群示好。2012年5月9日,奥巴马成为首位公开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美国总统。此前他虽然支持同性恋,却仍然反对同性结婚,他当时的这个宣布,直接的好处是来自同性恋族群的政治捐款如潮水般涌来;当年他赢得竞选总统连任,在钞票和选票方面得益于自由派多多。地方上那些民选官员又何不如此。尤其是那些华裔民选官员,他们在支持同性婚姻自由方面毫不落后甚至争先恐后,但他们私下里内心深处的想法真是毫无保留地赞成吗?
或许,美国社会的自由、民主,往往游走于民意和法度之间,人民和政客的较量,依附的却几乎不会是相同的游戏规则。(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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