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李彪 发自北京
一边将排污大户纳入会员收取会费,一边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对其他排污企业“兴师问罪”,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身份界定颇为尴尬,其公益性受到业界普遍质疑。
同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资料发现,2005年正式成立的自称NGO(非政府组织)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其资金来源情况却与其他NGO大为不同2006年至2008年,环保部为非财政拨款预算单位中华环保联合会的项目申请财政资金1145万元。
审计署曾查出财政问题
2009年9月,审计署公布的环保部200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显示,2006至2008年,环境保护部为非财政拨款预算单位中华环保联合会的项目申请财政资金1145万元 (其中2008年545万元)。截至2008年底,该项目已累计支出1137.71万元,结余7.29万元。
“前几年对于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直接财政划拨已经停止。”一知情人士称,一般来说,环保部会给这些机构安排一些项目,包括一些研究、调研课题项目,中华环保联合会也会通过这些途径承担项目获取资金。
记者梳理资料发现,2010年之后,审计署中央部门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中,并没有出现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身影。对此,一些业内人士猜测,可能是审计署没有对中华环保联合会进行审计。
审计署新闻处处长张莹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一切都以公告为准,如果公告了就查了,没公告就没查。”
但是,审计署对于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审计工作或许并没有停止。一位接近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人士告诉记者,去年审计署就曾对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财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有关部门对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资金支持只是由直接的财政划拨变成了上述以承担项目的方式为主。
协会身份引争议
2005年,原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提出以商会协会为主体,开展行业内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全面推动行业信用建设。目前,已有148家全国性商会协会参与此项工作。
中华环保联合会也于2012年7月30日获准开展节能环保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对此,一位多年从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律师认为,“中华环保联合会实际上已经成为了行业内的一个商会”。
据了解,一种典型的商会是行业协会,是由同一行业的企业法人、相关的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加强同行业企业间的联系,沟通本行业企业与政府间的关系,协调同行业利益,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
但是,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刚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中华环保联合会肯定不属于商会,只是一种行业协会。并不能依据中华环保联合会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开展等级评价等行为就认定其为商会。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副巡视员王凤春认为,很多环保组织都存在企业赞助、收入会费、进行等级评价等行为,关键是其能否保持独立性,有关企业的赞助活动不能影响公益组织的公益性。
可能取消独家公益诉讼权
按照议程,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二审工作已经结束。此次人大常委会对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公益诉讼主体”的讨论结果外界较为关心。
6月29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闭幕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为了更好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修改环境保护法十分必要、非常迫切。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下功夫把环保法修改好完善好,为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内部人士透露,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社会上的意见比较大,一些参与讨论的委员已经提出了修改意见,下一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还将继续调研和征求各方意见。“媒体进行了广泛的报道,一些民间环保组织向人大常委会写了公开信,参与此次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讨论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已经注意到了这些意见。”
据了解,对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会委员讨论较为激烈,一些委员表示,应该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设定限制条件,比如说,具备什么资格和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而不是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
《环境保护法》最终出台还需要一段时间,此次二审结束之后,对相关内容还将进一步征求意见和调研,可能还需要经过几轮的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才能最终颁布实施。
“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中华环保联合会的条款未来被通过的可能性不大。”李刚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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