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6月30日,《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经市人大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报道称,该规定填补了国内公民救助行为立法的空白。首先要批评一下地方立法公布滞后的老问题,虽然《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已经获得通过,新闻机构也做了解读,但是全文还是没有及时在深圳市人大网站上公布。
深圳关于公民救助的立法始于2011年。当时的立法背景是,南京“彭宇案”判决的负面影响正在高峰期,那个著名的“从常理上分析”的判决“如果彭宇没有撞人就不会去救助老太”,是以最大的恶意揣测公民间的救助行为。受此判决的影响,多地发生被救助者敲诈救助人事件,这又导致人情冷漠、见死不救,结果多地又发生了老太太倒地无人敢救的事件。特别是当年10月,广东佛山发生“小悦悦事件”,2岁的女童被两车碾轧,18名路人视而不见。这引发了全民关于道德滑坡的大讨论。
当时的主流意见,就是要以法律保护救助者,免除他们的责任,让他们有勇气救人,同时必须严惩“污告者”,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呵护善心的氛围。所以,在“小悦悦事件”发生一个月之后,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就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这部《征求意见稿》也试图用法言法语回应民间对于正义、善良的正当诉求。其中最大的亮点是确立了“好人免责”的原则: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除存在重大过失,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当时有律师认为:“这可以看成是条例的核心内容。”
应该看到,目前正式立法的“好人免责”,跟公众一开始在“小悦悦事件”中提出的那种激进的“好人免责”不是一回事。正式立法的“好人免责”不是绝对免责,而是相对免责,即“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了被救者人身损害的”,需要承担责任,而且是由被救助者举证救助人未尽合理限度注意。
“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在司法判决中一般是指按普通成年公民的知识、理性,应该有的注意义务,做不到就是法律所不能原谅的重大过失,可以想象的“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可能包括救人之后拒不报警,听任被救者自生自灭。这种低级的错误,恐怕鲜有人会犯,所以目前的“相对免责”已能保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于救助人缺乏必要的医学、救助知识,措施不当导致加重被救助人的损害的,不需要承担责任。
之所以深圳不可能立法“绝对免责”,是因为地方立法不能与上位法冲突,公民救助在传统民法上称为“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等法律都没有规定可以“绝对免责”,深圳立法也就不能违反上位法。
同理,《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提出被救者要告救人者,要“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诬告者”将受相应的惩罚,也是法律的既有规定。这些都只是重复了既有法律,不是“创新”,其实也没必要创新。只要法院严格依法判决,不对“受害者”做无原则妥协,就能杜绝好人被诬陷;同时,政府也要加强对行善者的司法援助和鼓励,这就足以呵护社会爱心。 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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