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7月1日起,流动就业人员在广东省内医保转移,将互认缴费年限。对转保的参保人来说,若其在户籍所在地退休后,其所缴医保年限不够,只能回缴够10年的地区领取医保待遇。若深圳严格执行该政策,有可能导致医保基金出现缺口,深圳或将大幅提高医保缴费标准。
目前,广东省医保大多为(地级)市级统筹。在以往的省内跨市医保转移接续中,各市之间不互认年限,导致跨区域转移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被“清零”重新计算,直接影响职工退休后能享受的医保待遇。今年6月初,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广东省内医保转移,缴费年限应累计计算。该政策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知》有两点重要规定,一是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但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二是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需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求,同时必须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据介绍,珠三角有独有的务工特点,不少劳务工在某个城市缴纳10年社保,又到其他城市务工,深圳也是如此。因各地缴费不同,医保待遇不同,而医保待遇领取地的变更,可能导致当地医保基金的缺口。对此,深圳市社保局昨日解释称,如果参保人在深圳只参保10年,按目前住院医保的缴费基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918元计算(住院医保缴费基数为0.8%,其中个人只需缴纳0.2%),参保人每年在深圳需个人缴纳约118元,缴费10年只需缴纳1000多元,缴纳得很少。而参保人在广东其他城市工作5年,只缴费5年,参保人选择在深圳退休享受医保待遇,10年的个人医保缴费仅1000元,实在很少,而医保待遇在全省相对较高,一少一高就有会给医保基金造成缺口。因此,深圳若执行该政策,有可能大幅提高医保参保人的缴费标准,才可能不导致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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