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因生意产生纠纷,卖服装的张女士将同行穆女士打伤。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穆女士获赔1700余元。
穆女士诉称,2013年1月22日上午10点左右,她在自己的服装摊上正常经营,张女士挑衅说她骂人,双方发生争执,张女士将她打倒在地上,造成她面部软组织挫伤、血压升高、心脏不好。经999急救中心送往医院,她输液一天一夜。
1月25日,双方共同到派出所,本想在民警协调下解决争执,结果张女士趁她不备猛然拉了她一把,致使她当场摔倒,她又被急救车送到医院输液一天。她起诉要求张女士赔偿1.9万余元。
张女士辩称,1月22日,因为顾客买衣服,穆女士骂她,她推了对方一下。后来,穆女士打999去了医院。1月25日,双方共同去了派出所,民警调解未果,但她在派出所没打穆女士。
法院认为,张女士因顾客买衣服问题与穆女士发生纠纷后,未能正确处理而将穆女士打伤,应承担责任。穆女士索赔1月22日的医疗费,证据充分,理由正当;但1月25日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赔偿穆女士医疗费1715.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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