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中介公司明知买房人不具有购房资格,仍承诺可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致使买卖双方签约后未能实际履行。记者昨天获悉,中介公司起诉买房人支付剩余中介费,被市二中院终审驳回。
2009年8月,黄某与妻子登记结婚,其妻子名下当时已有两套住房。2011年2月16日,《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施行,规定对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2011年7月5日,武某与黄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武某以485万元价格将其位于丰台区一套房屋卖给黄某。同日,武某、黄某及北京思源创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等,约定居间服务费为13万元,办理按揭贷款和权属转移登记服务费为3000元,黄某支付了2万元居间服务费。当月14日,武某与黄某办理了网签。黄某先后向数家银行申请贷款,均未获批。同年12月2日,中介公司提交了注销网签合同申请,涉案《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被注销。
中介公司随后起诉称,公司已履行了居间服务,请求判令黄某支付剩余的11万元居间服务费以及2.6万元违约金。
黄某辩称,中介公司曾告知其具备购房资格,并承诺帮助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后其无法获得贷款,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该公司无权要求居间报酬。他反诉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居间服务费、按揭代理手续费和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费、赔偿抵押登记费及房屋评估费等,共计5.2万元。中介公司对此不同意。
市二中院认为,中介公司在明知黄某不具有购买资格的情况下,促成黄某与武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政策和相关管理规定。中介公司未合法提供居间服务,黄某明知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仍然签约,故中介公司与黄某均有过错。中介公司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黄某已交付的部分中介费、抵押登记及评估费等不予退还,中介公司无权再主张剩余中介费。双方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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