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职业学院的职工张某趁学生在食堂打饭之机,欲盗窃学生手机被当场抓住。近日,延庆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张某现年48岁,北京市人,初中文化,案发前是北京某职业学院八达岭校区职工。法院查明,2012年12月30日中午12时许,张某在该校区穆斯林餐厅二层,趁该校学生霍某打饭之机,将手伸进霍某上衣右侧口袋内欲扒窃手机,霍某发现后当场将张某抓住并报警,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涉案HTC手机价值人民币1254元。
受审时,张某自愿认罪。法院认为,张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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