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阎女士称前女婿刘先生借款4.5万元不还,起诉要求返还。昨天,丰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刘先生否认此事,他的前妻为此出庭作证。
阎女士夫妇诉称,刘先生和他们的女儿离婚前,跟他们借过4.5万元。当时考虑到亲属关系,没有让其出具借条。2008年3月,刘先生与他们的女儿协议离婚,约定该债务由刘先生一人承担,并在离婚后的5年内还清。阎女士曾催要过这笔欠款,但刘先生以“没到还款期限”为由进行推脱。现还款期限已满,阎女士和老伴起诉要求刘先生还钱。
“不是那么回事。”在法庭上,刘先生提出异议,称按照离婚协议,儿子归他抚养,他给付前妻4.5万元的补偿,“也就是说这笔钱是我给前妻的经济补偿,不是偿还借款。”刘先生说,之所以到期不给钱,是因为在今年年初,儿子已经被前妻接走,“现在我连儿子在哪儿都不知道,我不同意给钱。”
随后,刘先生的前妻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她说,2006年年底,前夫从她母亲处借了4.5万元。并称,儿子确实是她带走了,因为她看孩子时,常发现儿子穿的衣服很脏,孩子也哭着说不愿意回到父亲家,为了孩子着想,她把孩子接走,并已经另行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刘先生听后很激动,称当初离婚是前妻不要孩子的。
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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