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韩成良 通讯员钟紫薇 4岁的亮亮(化名)就读于塘厦镇某幼儿园,老师带领亮亮等人“走线”教学过程中,亮亮摔倒,导致右手骨折成九级伤残。亮亮父母将幼儿园告上法院,要求学校赔偿13万元。近日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校方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判令赔偿11万余元。
2012年4月11日,亮亮所在幼儿园老师进行分组教学,小朋友们跟在老师身后一起“走线”,前脚跟抵着后脚尖一步一步往前走。过程中,4岁的亮亮摔倒致使右手粉碎性骨折,先后在塘厦和广州医治42天之久,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亮亮父母将幼儿园告上法院,认为学校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要求学校支付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涉事幼儿园认为,其教学流程和设置符合国家规定,有班务日记、“走线”教学流程等证据,能证明已尽安全保护义务,而且事发后学校第一时间将孩子送院并支付医疗费。
东莞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学校是否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在此类案件中,学校要承担无责举证,即要证明自己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但校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幼儿园对幼儿进行安全警示教育,以及在教学过程做好了预防措施。
“且"走线"的动作要求、前脚跟抵着后脚尖一步一步往前走",对4岁幼儿有一定难度和危险性,校方没有做好可能发生伤害的保护措施,没有完全尽到教育和管理的职责。”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校方承担70%的民事责任,赔偿亮亮11万余元。
审理此案的张法官称,幼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的判断、自我保护、动作协调能力较差。在校期间校方应为幼儿提供充分的人身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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