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增城市卫生局原局长郭铁军,因被认定在2006年至2012年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节日礼金的形式,收受下属医疗单位负责人刘某等20人共计33.93万元人民币贿款,为行贿人或其亲友在岗位招录、职位轮岗、工作调动、职务升迁、工作开展等方面谋取利益,一审二审均被认定构成受贿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
行贿人遍布下属医疗单位
本案一审由萝岗区法院判决,法院认定,2006年6月5日至2012年10月10日,郭铁军担任增城市卫生局局长,主管卫生局全面工作。在此期间,郭铁军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了下属医疗单位负责人刘某彪等20人(均另案处理)的贿赂款,为这些行贿人谋取利益。
证据显示,20名行贿人,涉及荔城医院院长、正果医院院长、增城市中医院院长、增城市妇幼保健院院长等。贿款多以节日礼金等方式输送,多则三五万元,少则两三千元。行贿时间从2006年一直持续至2012年间。
2012年5月,郭铁军到广州市检察院投案自首。同年12月,郭铁军的亲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18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全案证据足以认定郭铁军受贿共计33.93万元,综合量刑情节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没收财产3万元人民币。
上诉称遭逼诱供被驳回
一审宣判后,郭铁军不服上诉,他称在侦查阶段遭遇刑讯逼供及诱供,且他实际收受的节日礼金远远低于原审认定的数额,请求二审重新逐一核实相关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认定他在侦查阶段所作多次供述为非法证据并予排除。另外,他认为虽收受过节日礼金,但并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过利益,他收受的节日礼金性质上不属于受贿款。据此,郭铁军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不构成受贿罪。
除了提交相关上诉材料外,郭铁军还提交了其住处的照片,拟证明他是一个清廉的干部。同时他还提交了增城市卫生局的一份贿款记录复印件,拟证明在职期间,多次将他人贿送的款项上缴卫生局纪委,共约16万元。
广州市中院二审期间认为,郭铁军未能提供任何涉嫌非法取证的线索或具体材料,其所称遭非法取证无依据。一审认定其受贿33.93万元的数额,有证据证明且就低认定有利于被告人。故最终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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