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邵铭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阿玲(化名)说,准备抽空再去趟佛山公积金管理中心,追问下5年多来被欠缴的那数万元公积金。跟她一起等待结果的,还有近十名国信证券的工友。阿玲2006年进入该企业体育路营业部,担当客户经理。2011年前后,“熊市”来临,曾月入数万的最好时光终于不再。或自请辞职,或友好劝退,高峰期曾有四五百员工、创收过亿元的该营业部据称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人离开,而劳动争议也因此迭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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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员工:
在职期间
公司未缴公积金
6月17日,阿玲拿到了禅城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原告是国信证券,被告是佛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她则作为第三人。
这起官司是因阿玲他们的投诉而起。以阿玲为例,她于2006年12月4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在国信证券的分支机构体育路营业部(现季华六路营业部)工作。她说,在此期间,国信证券及体育路营业部都未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2012年12月,已辞职的阿玲向佛山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该中心受理后,于2012年12月25日向国信证券及体育路营业部发出《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今年2月1日,公积金中心再向国信证券及体育路营业部发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国信证券在收到决定书7天内为阿芳缴存在职期间应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共计36886.87元。但国信证券不服,于5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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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
辞职协议曾约定
不追溯任何补偿
庭审过程中,国信证券方面坚持认为不应为阿玲等人补缴公积金。
国信证券的理由是,在阿玲等人离职时,曾与营业部方面签署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双方的一切权利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均全部终结,双方均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向对方提出任何主张。”据此,国信证券认为,既然双方已经签订协议,不向其追溯任何补偿,因此阿玲等人要求追缴住房公积金于法无据。
与此同时,国信证券还称,阿玲等人离职时是在季华六路营业部,而在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期间,阿玲是跟佛山市华法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相关补缴义务并不应都由国信证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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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如实登记是单位义务
补缴决定合理合法
经审理,禅城法院认为,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公积金中心在行政处理中未准确认定缴存月数,属行政行为的瑕疵,但该瑕疵在庭审前已被纠正,并未对国信证券的权利造成实际影响,因此不影响该行政行为的事法性。
关于国信证券认为阿玲已签署协议无权要求国信证券追索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法院指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如实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信息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任何企业或个人均不得以自行设定的协议予以对抗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国信证券的上述主张,有违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国信证券的诉讼请求。
争议
特殊行业特殊用工
仍有待规范
有知情人介绍,国信证券在经纪业务管理上,实行的是“星点联邦制”,因此下属各营业部的自主性极大。员工招聘等,其人事权也都在营业部。每年的毕业季,像季华六路营业部最多时曾招四五十人,而其中一部分则采用劳务派遣。
据了解,由于客户经理的业务范围、提成比例等时有调整,这导致月薪起伏较大,“有的人多的时候一月能拿10来万,少的时候可能就万把块钱”,而辞职时围绕补偿金等的计算争议,恰都源自于此。这也导致离职员工采取了多种方式来进行维权,以求扩大“战果”。以阿玲为例,她先就补偿金等申请劳动仲裁,又将公司涉嫌违规的地方投诉给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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