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吴珊发自北京 昨日,自然之友、自然大学、北京市朝阳区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绿色流域等多家环保组织来到国家环保部,分别就新近公开的《中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向该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指出该环评报告完全没有任何公众参与的篇章,并据此要求环保部撤销环评批复。
同时,环保组织还要求环保部责令中石油立即停止涉案项目的建设,依法组织公众参与,进一步论证涉案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社会可持续性,在此基础上补充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上报审批。
环评无公众参与内容
“作为一个涉及重大公众环境权益的项目,中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的前期信息公开却极为有限。”自然之友理事李波说。2013年6月25日,在项目已经部分开工的情况下,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才公开《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
通过审阅这两份材料,多家环保组织惊讶地发现,这个项目的环评报告中,“完全没有任何公众参与的篇章”。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而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也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编制公众参与篇章。
“然而,在涉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附件中,根本看不到公众参与的踪影。无论是目录还是正文,既无公众参与篇章,也无公众参与内容;在报告书的综合评价结论中,欠缺关于公众意见的结论性评价。”北京市朝阳区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说。
“公众参与篇章是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可缺少的法定内容,无理由列为"商业秘密和工艺技术专利",其具体内容必须与审批机关和广大民众见面,以便审查甄别公众参与是否真实充分、合法有效。”自然大学发起人冯永锋说。
环评批复不合法定程序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环保部在缺失公众参与篇章的情形下批准环评文件,不符合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依法应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绿色流域主任于晓刚说。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他们可以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夏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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