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谢克伟报道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从本月起实施。《实施细则》规定,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但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实施细则》同时规定,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
《实施细则》还明确,持证人积分有效期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致。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签注过期,积分同时失效。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作者:谢克伟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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