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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左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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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深圳市人大获悉,为遏制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他人反遭诬陷的不良风气,《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经市人大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年来,南京“彭宇案”等一些有争议的判罚案例加剧了好心人自危的现象,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该规定的目的旨在解除因为好心施救而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问题,消解公众对实施救助行为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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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确立“好人免责”原则
深圳关于公民救助的立法始于2011年。当时的立法背景是,南京“彭宇案”判决的负面影响正在高峰期,那个著名的“从常理上分析”的判决“如果彭宇没有撞人就不会去救助老太”,是以最大的恶意揣测公民间的救助行为。受此判决的影响,多地发生被救助者敲诈救助人事件,这又导致人情冷漠、见死不救,结果多地又发生了老太太倒地无人敢救的事件。特别是当年10月,广东佛山发生“小悦悦事件”,2岁的女童被两车碾轧,18名路人视而不见,这引发了全民关于道德滑坡的大讨论。
当时的主流意见,就是要以法律保护救助者,免除他们的责任,让他们有勇气救人,同时必须严惩“诬告者”,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呵护善心的氛围。所以,在“小悦悦事件”发生一个月之后,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就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最大的亮点是确立了“好人免责”的原则: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除存在重大过失,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当时有律师认为:“这可以看成是条例的核心内容。”
主张
救助人无需自证清白
一般来说,提供救助行为的人可能遇到的法律责任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如“彭宇案”就是这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从而加重其人身损害。
针对这两种情况,《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提出,不论是“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还是“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都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根据《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对救助人的救助行为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照规定对证人予以奖励。此外,救助人因救助行为与被救助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损失
救助人可向诬告者追偿
有深圳市人大代表提出,救助人救助他人发生的财产损失该如何补偿?对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指出,我国有关民事法律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比如《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了“无因管理”,由受益人(即被救助人)偿付救助人发生的必要费用。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紧急避险”,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针对的是被救助人诬告陷害救助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不是普通的助人为乐发生的财产损失补偿问题,因此,《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不宜再对救助人救助他人发生的财产损失作出规定。
不过,救助人如果因被救助人诬告陷害而发生损失的,可以根据《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第五条要求被救助人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此外,根据《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第九条,“对救助人的奖励和其他保护,适用见义勇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处罚
诬告救助人将依法惩处
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救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救助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诬告者”将受相应的惩罚,也是法律的既有规定。这些都只是重复了既有法律,不是“创新”,其实也没必要创新。只要法院严格依法判决,不对“受害者”做无原则妥协,就能杜绝好人被诬陷;同时,政府也要加强对行善者的司法援助和鼓励,这就足以呵护社会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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