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陈宇 水务公司的截污工程中,两次导致大良吴先生的房子不同程度的损毁。虽然吴先生的房子已有30年楼龄、且曾私自加建,但法院仍支持了吴先生要求水务公司赔偿房屋重建、租金损失合计46万的请求。
吴先生在其位于顺德大良近良居委会良逢路的地块上有一间自建房屋。2009年12月14日,一家水务公司施工时造成房屋损坏。2010年1月28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在施工期间先撤走租用了吴先生房屋的理发店、卤水店、电话亭、及商铺后面居住的人员共21人,待为期5天的施工完成后再搬回;水务公司对这些租户的撤出,以及房屋修复合计赔偿1万元。
协议签订后,水务公司继续施工,没想到仍进一步导致吴先生的房屋严重损坏,21名商铺租客也至今未能搬回。由此双方闹上法院。
梳理了一系列庞杂的资料后,顺德法院法官分析认为,水务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致使涉案房屋经鉴定属于局部危房,应进行拆除重建,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水务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房屋租金损失,水务公司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水务公司赔偿合计46万余元。
水务公司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中院法官引用双方协议,中院驳回了水务公司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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