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3日电(记者王梦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出炉。其中拟提出,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仅归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所有”,引发社会质疑。
今天,知名公益人士、九三学社中央委员及其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陈利浩以EMS形式,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求《环保法》修正案废除这一“诉权垄断”,把“具备资质能力的其他环保组织都列入诉讼主体”。
我国《环保法》自1989年正式施行至今,20多年未曾修改。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渐严峻,公益诉讼制度被正式写入我国《民事诉讼法》。其中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环保法》这次“大修”,最引发争议之处莫过于,将诉权“独家限定”给了中华环保联合会。
“把环境公益诉讼权授予一家,客观上存在诸多不妥。”陈利浩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从该会官网下载的《企业会员申请表》上明示:企业会员需缴纳从1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会员费,会员级别与会费成正比。而其会员中不乏排放、污染大户;此外,该联合会的主管部门是国家环保部,而环境公益诉讼很多情形下可能涉及环保主管部门的不当作为或不作为。”
他认为,在此背景下,中华环保联合会很难保证此类公益案件的起诉效果和社会公信。
“此外,目前该联合会的省级组织并未正式成立,中华环保联合会官网称仅拥有环境志愿律师队伍82人和24家志愿律师事务所。”他认为,鉴于我国地域辽阔,环境污染态势严重,环境公益诉讼的跨度、取证等难度都较之普通案件大,“独享诉权极可能严重耽误环境公益诉讼。”
陈利浩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不赞成《环保法》修正案对诉讼主体“不加任何限制”,“否则可能会引起诉讼爆炸”,但他认为必须打破“诉权垄断”,让其他组织和公民在环保公益诉讼上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他在上书中建议,合法注册、具有相当规模和影响力、具备公益诉讼能力的其他环保组织,都应该享有诉权。“但可以由国家环保部根据其能力和规模予以核定。这样,既避免了"独享诉权",也保证了范围可控。”陈利浩表示,此外,诸如海洋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国家机关,也应有权就海洋污染、国土污染等问题提起公益诉讼。
“公民的推动力同样不可忽视。”陈利浩在上书还建议,不妨规定一定数量以上的公民联合向有关机关或组织申请环境公益诉讼,该机关或组织必须收案并着手调查,并应在法定期限内给申请者一份初步调查报告、就是否提出诉讼给与答复等,逾期未调查、答复的,上述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环境遭受急剧破坏的严峻现实,要求鼓励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尽己所能地以法律手段,来保护环境。希望《环保法》的修订能大大推动这种趋势,而不是相反。”陈利浩最后写道。
作者:王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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