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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否则没;个人携带狗外出,犬只束犬链,不得进入广场、公园、游园、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否则,给予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但记者采访发现,要么遛狗人出门时,执法队员已回家;要么行政人员到现场后,束手无策。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更是迄今为止,没没收过一条狗,没对违规遛狗人员开过一分钱罚单。该《条例》竟成一纸空文。
(详细报道见今日本报A15、A16版)
本报评论员 岳建国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被“架空”,虽然有行政执法部门渎职这一原因,但条例本身有缺陷是最重要的原因。
一个多月来,大连及遵义发生烈性犬咬死人事件,郑州前两年也有两人被狗咬死,多人被咬伤。2007年10月开始实施的《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否则没收;个人携带狗外出犬只要束犬链,不得进入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否则,给予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是,综合执法局少有对违规遛狗人员开罚单。该《条例》形同虚设。
既然已经出台了具有法律意义的养犬条例,为何既没有人没收烈性犬,也没有对违规者罚款,而是放任烈性犬在城市公共场所旁若无人地乱跑乱叫乱拉乱咬人?对此,行政执法人员也很委屈,说他们对人对物都没有强制执法的能力;还说原来这事归养犬办管,后来养犬办撤销了,他们就把捕到的烈性犬送往犬只收容站,但现在没有收容站了,谁还去抓狗啊!如果你开了罚款单,狗主人也不交钱,处理不好极易造成矛盾冲动!
他们的抱怨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行政处罚法》虽然赋予了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执法权,但他们人数有限,尤其是执法能力不强,心有余而力不足,让他们去落实《条例》效果肯定不好。在这方面,北京、海口、洛阳等城市就规定由警察来行使执法权,效果很好。由于《条例》中也缺少对执法部门渎职行为的惩罚性条款,即使条款被“架空”,也不会有人因此担责。另外,《条例》在处罚依据的设置上也不够细致,难以把握,在处罚力度上也不够严厉,起不到震慑作用。对于这些问题,当初制定该《条例》时,立法部门为啥就没有想到这些问题?
说《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执行不力也不准确,因为郑州市最早确实按照《条例》的规定成立了专门机构“养犬办”,设立了专职官员,但这个养犬办在收取养狗管理费上虽然表现得雷厉风行,态度坚决,成效显著,很快就收了上千万元!但对违规遛狗的行为却基本上不管不问,“选择性执法”,对自己有利的就马上落实,没利的、麻烦的就视而不见。这让人不得不怀疑当初出台该条例的真实动机。
总之,《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被“架空”,虽然有行政执法部门渎职这一原因,但条例本身有缺陷是最重要的原因。用法律来规范一个城市如何养狗管狗,在郑州虽然是第一次,但在其他城市尤其是外国,早就有非常成熟有效的办法。比如美国、日本等这方面的法律就非常细致,狗叫几声就可以处罚都规定得很清楚。如果因管理部门渎职造成狗患,执法部门的头头必须受到惩处甚至辞职。我们要想改变目前《条例》被“架空”的局面,必须从修订《条例》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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