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特区报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李文生)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我市高等学校捐赠,我市将允许以捐赠人姓名或商号冠名奖教金、奖学金、助学金、各类教育基金及校内建筑。今天经政府公报对外公布实施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捐赠促进高等学校发展的意见》作出上述规定。
社会捐赠是高等教育发展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意见》表示,各高校可根据本校实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要求,自行制定有关致谢捐赠人的办法,并报市民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致谢捐赠人的形式主要包括:在深圳教育网及本校网站上公布鸣谢;为捐赠人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以捐赠人姓名或商号冠名奖教金、奖学金、助学金、各类教育基金及校内建筑;同等条件下,优先与捐赠人开展合作共建等;捐赠人为港澳台胞、华侨、外籍华人和外国人的,可推荐其为深圳市荣誉市民人选。
《意见》还规定,捐赠人在捐赠时有冠名要求的,受赠高校应与捐赠人在捐赠协议中约定,在捐赠人捐赠后出现严重违法犯罪或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政策、社会公德等行为、不宜再以捐赠人姓名或商号冠名时,有权撤销其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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