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3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牟慧敏 李隆财) 老两口去亲戚家串门,回家路上均被狗咬伤。东港区法院调解处理,狗主人赔偿伤者4000余元。
2011年8月某日晚9点多,原告68岁的王某和老伴从高家村亲友处步行回家,突然被其门口两条大狗追赶,王某老伴被追上咬伤,王某在驱赶狗时,右腿小腿和左脚踝被咬伤,两人共花费医疗费760余元。
后因与高某某协商未果,高莫某被诉至东港区法院。
高某某在法院辩称,王某是喝酒以后经过其院门口,其饲养的狗对酒精敏感。王某承认自己喝了3两白酒。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章第七十八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王某喝酒并不属于“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而高某某因没管理好狗导致王某及其老伴被狗咬伤,应该对王某的损失进行赔偿。经调解,最终高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费等共计4000余元。
作者:王裕奎
牟慧敏 李隆财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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