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3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李云 刘斌) 环卫工在打扫卫生时,因躲避过往车辆而摔倒受伤。今年4月28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60%的赔偿责任。
2011年2月的一天,55岁的王某在日照市上海路清扫马路时不慎摔倒受伤,致使左股骨颈骨折,后住院治疗15天,花费15000余元,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王某将自己的单位告上法院。
被告单位称,2010年9月,他们和王某签订了《道路清扫保洁业务承包合同书》,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本人或涉及的第三人如发生人身损害等各类伤亡、安全事故,均由承包方自行负责”,因此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此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道路清扫保洁业务承包合同书》名称上是承包合同,但从合同内容实质来看,王某向市政管理处提供劳务,市政管理处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双方是雇佣而非是承包关系。
而且,合同书中关于承包人伤亡,被承包人免责条款也违反《合同法》规定,所以并没有效力。王某在从事清扫保洁业务时受伤,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王某承担主要责任,市政管理处承担次要责任。后王某不服原判,提起上诉。
日照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王某受伤系其自身存在过失,可以减轻市政管理处的赔偿责任。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判决:市政管理处承担60%的赔偿责任,包括误工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万余元,王某承担次要责任。
作者:王裕奎
李云 刘斌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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