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 张剑) 田女士称,5台大功率发电机组的发动机在使用了北京昆仑润滑油厂生产的润滑油后,陆续发生故障,她起诉厂家索赔1956万余元。昨天,大兴法院一审驳回了田女士的诉求。
田女士经营一家机械设备租赁中心。她诉称,2010年8月,她在经销商的推销下,购买了北京昆仑润滑油厂生产的昆仑天威CF-4 15W-40号润滑油。“因为产品介绍上说是‘全能’,专门为高档大马力柴油车辆量身定制,所以就买了。”使用后,有5台大功率发电机组的发动机陆续发生主轴瓦粘连曲轴现象。
田女士说,自己找了相关单位检验,初步推定是润滑油不适合在大功率发动机上使用。因此,她起诉要求北京昆仑润滑油厂赔偿机器设备维修费、租赁损失等共计1956万余元。
厂家辩称,涉案润滑油是合格产品,销售时明示了产品型号。如果使用不良,那是田女士使用不当造成的,厂方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案件审理期间,田女士只是申请对发动机故障与润滑油使用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因其他原因未要求鉴定润滑油质量。河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为:检验结果表明,涉案润滑油不能满足所鉴定发动机对润滑油的全面要求;由于涉案润滑油质量不具备其产品包装标识所载明的使用性能,导致5台涉案的大功率大负荷发动机因润滑不良而发生具有明显共性特征的运行事故。
法院认为,田女士不要求对涉案润滑油的产品质量是否存在缺陷进行鉴定,河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虽涉及润滑油的产品质量,但因该机构不具有润滑油产品质量鉴定的相关资质,相关鉴定结论,法院无法予以采信。涉案润滑油标识载明“专门为高档大马力柴油车辆量身定制”,而田女士的5台大功率大负荷柴油发电机组显然不同于大马力柴油车辆,田女士存在选用润滑油产品不当的问题,一审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田女士的委托代理人表示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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