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有句话流传甚广,称中国的刑法有一罪未增,一罪未减。即男性作为性侵受害人,至今未列入强奸罪范畴;而嫖宿幼女罪则该废未废。相比之下,近年来关乎嫖宿幼女罪废除的呼声,则显得更为急切。今年6月20日,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有关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发言,再度引发新一拨对嫖宿幼女罪去留之争。
19 9 7年,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中单独剥离出来,被正式列入刑法。此后,其废存之争一直不绝于耳。2 0 0 9年,陕西略阳县发生嫖宿幼女案,该罪的存在广为民众所诟病。同年,贵州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也因涉嫌嫖宿幼女罪被诉,再度引发舆论强烈反弹。在数拨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讨论中,妇女儿童保护组织、公益人士,以及普通民众的呼声尤为强烈,而司法界则稍显冷静。
民间:“恶法”违背立法保护精神
嫖宿幼女罪被讽为“恶法”,民间舆论指责其“恶象”主要有三个。
与强奸罪的规定形成冲突
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既属于未成年人,就意味着法律承认其无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强奸罪的定义中,法律规定明知对方是不满14岁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女方是否自愿,男方都涉嫌构成强奸罪。且法律规定的强奸罪中奸淫幼女情节,属于从重处罚情形。但在嫖宿幼女罪中,法律又将幼女列为了“嫖宿”的对象,即性交易的对象,有了一定的性承诺能力。
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的刘昌松律师曾对此撰文称,刑法在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的立法阶段,存在人格分离的情况。而韩寒也曾发文批驳,“幼女就是幼女,强奸就是强奸,什么叫嫖宿幼女?”
受害人存在污名化嫌疑
嫖宿幼女罪之所以激起舆论的强烈反弹,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舆论普遍认为刑法在保护未成年人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将未成年受害人间接形容为了“妓女”、“卖淫女”,形成立法层面的伤害。
这与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相悖,被部分法律界人士批评为存在将受害人污名化的嫌疑。此外有法律援助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该罪名弱化了社会对这一行为后果的认识,因为人们会认为“强奸”是重的,而“嫖娼”是轻的。
易沦为“免死金牌”
贵州习水嫖宿案等多个现实案例之所以引起极大关注,其中多名嫌疑人涉及公务员身份,被认为代表了权、钱阶层,也是激起舆论声讨的另一重要原因。既然与幼女发生关系,可能案涉强奸罪,亦有可能案涉嫖宿幼女罪,多起案件中的官员多被以后者定罪,不免引起民众的不信任。
因为在量刑上,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为15年,而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这一顶格刑的差别,让嫖宿幼女罪被批或沦为官员涉入强奸幼女案后的免死金牌。
业界:五年起点刑高于强奸罪
相比民意的汹涌,司法界对嫖宿幼女罪的去留问题则冷静得多。据南方周末报道,北大刑法学教授储槐植曾表示,强奸罪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类,单独设立的嫖幼罪则设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类,表明了刑法所要保护的是不同的法益,对此,“刑法学界大多数是赞成的”。
而且根据立法机关的相关阐释证实,当初之所以在刑法中单独设立嫖宿幼女罪,是因为这一行为“极大地损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增设罪名是为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
与民间纠结于嫖宿幼女罪最高刑为15年,认为比不上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显得更严厉的意见不同,法律界不少人士更认可嫖宿幼女罪起点刑为5年以上,而强奸罪的起点刑仅为3年,司法实践中前者不一定判得比强奸罪轻的观点。法律界不少人认同嫖宿幼女罪的另一个原因,是减少和慎用死刑,已成为刑事司法的一个大趋势。
嫖宿幼女罪的前世今生
嫖宿幼女的行为在一段好长的时间都没被单独设置罪名。法律针对该类行为的规定,可追溯到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中规定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1979年刑法),以强奸罪论处。
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同样规定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1997年3月通过的刑法修订案,才首次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现行《刑法》中,依旧保存了该条罪名,并在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期法治热点
打飞机算不算卖淫京广两地态度不一
提供“打飞机”、“波推”等色情服务不算卖淫,这是近期的法治热点。对于佛山的案例,广东高院解释,称仅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根据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不应认定为犯罪,但明显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属于违法行为,应受到治安处罚。
然 而 ,北 京 公 安 其后在官微上提出,根据公安部2001年的一项批复,不特定异性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包括手淫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意即组织者或构成组织卖淫犯罪。
对于京广两地在该问题上的不同表态,有律师称,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广东政法官微的解释更符合法治精神。
失足妇女收容教育2年类劳教引争议
发廊女崔某因涉嫌卖淫,被警方抓获后处以收容教育2年的处罚决定。对这种仅由公安机关认定,未经司法审判机关判决作出,对公民人身自由限制长达2年的收容教育制度,再度引起司法界争议。
收容教育制度被称为“类劳教制度”,不少律师认为其与《立法法》关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相悖,且关于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已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足以调整,不应一事两罚。
“常回家看看”立法进步还是悲哀
7月1日,新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生效。其中有关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常回家看看的规定,颇受关注。对于这一条款,有律师认为属于为道德立法,根本行不通。如果规定了实现不了,反而会损害法律的尊严。但也有人认为,将这种条款细化,有利于更具体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公益诉讼主体一家独食舆论哗然环保立法倒退
在6月底最新提交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二审草案中,拟将有资格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确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消息一出,讨伐声不断。接下来的新闻更披露出,不少污染企业通过交纳数十万会费的方式,成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会员单位。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被垄断?污染企业通过交纳会费的方式,还会被提起公益诉讼成为被告?舆论普遍认为,这是环保立法的倒退。
采写:南都记者 吴笋林
作者:吴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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