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晚报
80多岁的张老太在医院试用拜耳医药公司新药休克后起诉索赔。由于拜耳公司拒绝提供试药人的保险合同,一审法院认定张老太休克属试药的严重不良反应,判决拜耳公司赔偿5万欧元。张老太不服上诉。
今日上午,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拜耳公司赔偿张老太5万欧元的判决。
一审判决
八旬老太一审获赔5万欧元
84岁的张老太是紫竹药业的退休干部。
2006年10月,她住进人民医院做左膝人工关节置换术。术前,医生动员她参加拜耳公司预防术后血栓新药的临床试验。张老太在阅读了《患者须知》后同意试药。
同年10月24日,张老太做了左膝人工关节置换手术。术后,医院在给她进行双下肢静脉造影结束时,张老太休克,被抢救过来后,张老太因呼吸不畅、出虚汗等症状再次入院治疗。
认为休克是试药的严重不良反应事件,张老太起诉拜耳公司赔偿15万欧元,人民医院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开庭时,张老太的儿子廖先生称,根据《患者须知》等文件他了解到,拜耳公司的上级公司拜耳集团已经为该药试药者投保了最高保额为50万欧元的保险。但在法庭上,拜耳公司以保险合同文本长、翻译成本高等理由拒绝出示。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太休克属新药试验中的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拜耳公司应予赔偿。由于拜耳公司以非法定理由拒绝提交保险合同,一审判决拜耳赔偿5万欧元。
二审开庭
保险合同“现身” 试药人家属称存国别歧视
认为赔偿数额过低,张老太上诉,要求拜耳公司赔偿15万欧元。
5月10日,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那份神秘的保险合同终于“现身”。
但是上诉方发现,这份“保险合同”并非原件,并对合同内容提出疑问。
廖先生说,他们原来拿到的英文保险合同,与对方出示的合同有两处不一致。对方合同里没有细则,严重不良反应到底赔偿多少根本就没有写明。更何况当时签合同的德国格林保险有限公司,现在变成德国格林工业保险有限公司了。
“从保险合同里能看出,拜耳对试药者存在国别歧视。这是一个跨国联保,我举证过包括我母亲在内,全世界一共有3例严重不良反应事件,你们敢公布你们在日本是怎么赔的吗?”廖先生说。
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 维持一审判决
二中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张老太同意参与试验研究,虽然拜耳公司未直接与上诉人签署书面的新药试验协议,但上诉人已在人民医院严格按照试验计划和步骤服用了新药,显然其已成为拜耳公司代理的新药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的受试者。
另外,在试验过程中,张老太发生造影剂过敏反应,虽与新药本身无直接关系,但根据研究计划,造影是试验新药研究计划的必须步骤,因此张老太发生的损害与试验新药存在一定的联系,属新药试验过程中的严重不良反应事件。
法院认为,张老太未提供其遭受相当于15万欧元损失的相应证据,法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二中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老太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后,张老太的儿子廖先生称,对此判决很不满,他称在此事件中,拜耳公司实行的就是双重标准,拜耳有欺骗和欺诈中国受试者的行为。
“我们不在乎钱,之所以提起上诉,是想把这个案子打成公益诉讼,让公民加强维权意识”。廖先生说。
文/记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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