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评论
潘洪其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通知称,为了解和掌握药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成本、价格及有关情况,及时制定、调整药品价格,将对部分药品企业开展成本价格调查。本次调查将涵盖企业2012年度政府定价药品出厂(口岸)价格以及生产企业财务经营等基本情况,包括近三年来全部药品生产、销售、成本费用及价格等有关情况。
长期以来,药品价格虚高是患者“看病贵”的主因之一,虽然发改委多次下调部分药品的价格,但几乎每次降价,都会出现降价药“一降就死”的怪象。这里面既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到位、“以药养医”积弊难除有关,也与价格主管部门不了解药品企业的成本、价格情况,对药品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有关。这次发改委准备对部分药品企业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如敏感的业内人士所言,意味着可能对一些企业进行反价格垄断调查,如果查实其中一些企业实施了价格垄断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发改委如果对药品企业进行反价格垄断调查,将是反垄断执法扩展至医药领域的一个信号。最近几年,发改委先后对电信、方便面、日化、酒类、电子等企业予以“特别关照”,或约谈以示警告、敦促整改,或正式进行反价格垄断调查,或开出价格垄断罚单。近期开展的一项反价格垄断行动,矛头指向多美滋、美赞臣、惠氏等多家洋奶粉企业,初步查实这些企业对经销商和零售商进行价格控制,涉嫌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其中惠氏奶粉很快“服软”,表示将开展平均降幅11%的降价活动,单品降幅高达20%。发改委在反垄断执法中频出重拳,敢于碰硬,“雷声大雨点也大”,受到了公众舆论的好评。
从长远看,反垄断执法的“雨点”还应当再大些。首先,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以对企业实施价格垄断的行为进行更精准、有力的打击。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牟取暴利,但对何为暴利、如何遏制暴利行为等,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处罚细则。应适时修改价格法或出台反暴利法,保证企业合理的利润空间,同时有效监督企业涨价行为,如规定涨价超出一定额度,需出示相关票据、账单,证明成本与价格的关系。企业经营本是市场行为,但企业如果实施价格垄断牟取暴利,就超出了市场行为的范畴,要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法律的规制。
其次,发改委对涉嫌价格垄断企业的查处,范围应进一步扩大,且不能视“远近亲疏”区别对待。截至目前,发改委从未对基础行业的大型传统企业开展反垄断调查,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进行的反垄断调查,也以发改委“继续督促两家企业整改”暂告一段落。对民企、外企涉嫌价格垄断开出实打实的罚单,对更多的行业巨头却“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如此处理本身就有“执法歧视”之嫌。反价格垄断理当一视同仁,反垄断法面前所有企业一律平等,一旦认定了违法事实,就要依法严格惩处。
国家工商总局、发改委、商务部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执法部门,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价格垄断行为除外)的反垄断执法,发改委负责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商务部负责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反垄断执法不能只是发改委单打独斗,工商总局、商务部也要积极履职。据报道,国家工商总局已对利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予以立案,目前正组织20多个省市工商机关进行相关调查。只有职能部门对各类垄断行为保持高度警惕,形成合力,强势出击,常抓不懈,反垄断执法方能取得稳定、可靠之实效。
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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