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李胜南 报道
员工患病休息十天,公司认为病假单非三甲医院开出的,对劳动者李某按旷工处理。后来,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而李某不服,发生纠纷,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并因家庭经济困难,来到闸北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劳资纠纷起于病假
在发生纠纷时,李某已经在公司里工作了5年。去年8月,李某生病,共休病假80小时,但该公司以病假单不是由三甲医院开具为由,不同意李某休病假,而是按照旷工处理,扣发李某的工资和半年奖金。 2012年9月,该公司提出要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但就经济补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后来,公司搬走了李某的办公电脑、取消了李某办公系统的登陆账号。9月20日起,禁止李某进入办公场所。
李某多次到公司要求公司出具退工手续,但均遭拒绝,于是提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代通金等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并补足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律师介入劳动维权
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李某来到闸北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指派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张剑律师承办此案。
张剑律师接到指派通知后,立即与受援人李某取得联系,了解案件详细情况,调查收集案件证据。张剑律师分析:由于该公司拒不出具退工单,故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系该公司向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非系李某主动提出辞职。
仲裁期间,该公司又对李某做出了自相矛盾的举动:2012年10月22日,该公司为李某办理了社保转出手续;11月19日,又向李某寄出通知,要求李某返还岗位继续工作,但李某并未收到这份返岗通知。
在仲裁开庭上,张剑律师指出:申请人提交的录音证据和报警记录均可证明该公司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采取强制措施拒绝申请人继续工作,其理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该公司要求提供三甲医院的证明方肯批准病假,没有任何依据,应当向申请人补发工资;公司应依法给李某补缴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该公司辩称,李某系自己主动离开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同意支付年假工资和病假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金。
不服仲裁劳动者上诉
2012年12月11日,闸北劳动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裁定该公司向李某支付病假工资、年假工资、补缴社会保险金,对于李某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向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1月24日,闸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过程中,张剑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认为,现有证据已证明是被告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也已将原告的社保转出,更说明被告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理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李某作为一名普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录音、报警等方式收集到相关的证据,已经尽到了一位劳动者所能做的最大努力。该公司依然主张系李某主动辞职,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
最终,法院大部分采纳了张剑律师的代理意见。日前,闸北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病假工资、年休假工资等共计人民币25249.11元。李某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保障。
【律师说法】
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按规定应及时将退工通知单交给劳动者。但在现实中,像李某这样,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拒不出具退工证明的情况很多,这也给给劳动者维权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遇到这种问题该怎么办呢?
【笔者建议】
当劳动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一是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录音、报警等),证明系由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提请劳动仲裁,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失,还可以主张赔偿。
作者:李胜南来源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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