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失爱女的阿刚夫妇,认为陆运公司未及时停车,导致小洁没能得到及时救治死亡,应担责50%并赔偿约28万元。
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一名刚出生10天的女婴,在亲人的怀抱下乘坐长途大巴从贵州前往广州番禺。车行20多个小时之后,女婴突发心源性肺水肿,虽中途下车入院抢救但最终无效猝死。家属质疑陆运公司未及时停车应担责,二审广州市中院认为首先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陆运公司也未尽到最大努力救助义务,故于近期酌情判决后者赔偿1万元。
家属质疑司机未及时停车
阿刚、阿英是一对贵州籍夫妻。2012年3月4日,阿英在老家遵义产下一女婴小洁。
2012年3月14日下午3点30分左右,夫妻俩的嫂嫂阿芬,独自一人带着未满月的小洁从贵州省绥阳县半路搭乘了陆运公司到广州番禺的长途班车。
次日上午,班车经高速公路行驶到广东佛山境内的三水大桥时,阿芬发现小洁身体状况出现异常,即要求司机停车。因班车当时在高速公路的大桥上,司机并未立即停车,而是于十多分钟后到达最近的一个出口停车,让阿芬携小洁搭乘出口处的三轮摩托车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救治。
经抢救无效,小洁于当日12时死亡。死因为心源性肺水肿,猝死。痛失爱女的阿刚夫妇,认为陆运公司未及时停车,导致小洁没能得到及时救治死亡,应担责50%并赔偿约2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陆运公司无过错
原审番禺区法院认为,阿芬发现小洁生病并要求司机停车时,班车正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如即时违章停车下客,阿芬则半途中根本无法转乘其他交通工具并最快赶到附近医院救治。显然,此时最合理、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尽快赶到最近出口。
原审法院认为,整个事发期间,陆运公司班车司乘人员并无懈怠履行承运人之救助义务,无可行救助措施而未行之过错。小洁之死亡,系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非班车司乘人员采取职责范围内措施可避免,故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陆运公司赔偿一万元
阿刚夫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广州市中院近期二审认为,小洁出生仅10天,体质娇弱易沾染疾病,其死亡与体质有一定关系。阿刚夫妇让他人携带小洁乘坐长途车出行这种不适合婴儿的运输方式,实属未能对小洁尽到合理的照料义务,对其死亡具有重大过失。
另一方面,在阿芬发现小洁生病并要求停车时,班车上另一名随车司乘人员完全有能力进一步了解情况,给予必要的协助,但并无证据表明其有采取任何措施。且车下高速后不直接前往医院,驾驶员却让阿芬自己搭乘摩托车前往,故陆运公司并没有尽到最大努力的救助义务。
最终,广州市中院酌情判令陆运公司向阿刚夫妇赔偿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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