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至今,河南省登封市君召乡26名从事矿石粉碎生产的工人先后被诊断为尘肺病。他们中的许多人为得到4万元至5万元的救助款,把对用工方的索赔权和追诉权“卖”给了乡政府。病人依法维权的道路全部被阻断。(7月7日《京华时报》)
应该说,政府不是尘肺病的赔偿主体,并且乡政府给这些工人的不是赔偿款,而是救助款。以此为由,规定尘肺病人在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后,放弃就患尘肺病所享有的仲裁、诉讼权利,保证不再就同一事件、就任何理由和方式向任何部门和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其实是无效的。一者,这不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平等协商的结果;二者,这样的条款显失公平。
买断“索赔权”折射了行政调节依赖的困境,一方面司法对权益诉讼程序与机制并不利于权益的自我维护,特别是在权益损害的举证和认定上条件苛刻,立案困难,司法救济缺失,使得更多的社会矛盾和关系不得不依靠行政手段来调节;另一方面行政调节权力的筹码,容易凌驾于制度的公平,缺少刚性标准,又使得通过信访来求取诉求最大化成为惯性。
打破这一困境,并不是简单的倡导依法行政那么简单。一方面需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律法规,让权益人的法律地位得到实质的提升,使权益诉讼更便利更快捷,并完善司法救济制度,让司法不再是“权益馅饼”;另一方面需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把能够适用于微观调节的社会关系还给司法领域,缩回伸得过长的手,并构建处理社会关系向司法调节的通道,牢守法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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