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新近出台的《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将收集自然人拖欠公用事业缴费、交通违法、实施家庭暴力及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行贿受贿、制假售假等失信行为信息,并就这些行为对当事人给予惩戒。以拖欠公用事业缴费的失信行为为例,欠缴2-6个月则将在3年内被禁止报考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暂停或者减少相关社会福利等优惠政策,而欠缴达半年以上的,则将受到禁止报考公务员、限制贷款等惩戒。
(7月6日《扬子晚报》)
江苏省这个《办法》的最大亮点就在于,将公务员履职过程中所出现的失信,以及取得各类执业资格许可的人员执业过程中的失信行为纳入管理。公务员群体的信用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府的社会公信度,也影响着各级党委政府政策落实的民意接纳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要修复公信,必须先行提升公务员群体的信用水平。
同样,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保险代理人、证券代理人等各类执业资格的获得者纳入失信记录管理,也是必要的。各类执业资格获得者滥用信息优势、罔顾委托责任,在最大化牟取利益的同时,将风险悉数甩给客户的现象而今十分普遍。以保险、证券、资产评估等行业的执业资格获得者为例,误导客户签署高价、高风险、低风险乃至纯粹意义上的欺诈合同的个例不在少数。这些行为还往往无法反映在合同文本上,因而无从追究其责任。
要保障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要整肃相关的市场、行业秩序,就必须让欺诈交易等失信行为的责任人付出必要代价。世界著名经济学家、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在其最新的一本论著《不平等的代价》中也提到,兜售“有毒”债券、房贷合同的银行、保险公司业务员和经理人们,都是造成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直接责任人,但基本上没有人为此担负起码的道义和法律责任。
仍需提醒的是,该《办法》将自然人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将受到禁止报考公务员、限制贷款等惩戒,不可谓不严厉。与之相对应的是,《办法》对公务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失信行为界定和划分,却具有相当的模糊性。
这样一来,该《办法》推行过程中,很可能催生出这样的悖谬现象:因为界定不明,某些公务员的失信行为,实际上得不到追究。这类人拥有较强的社会人脉资源,尽管也要被纳入自然人商务服务领域失信行为、社会服务领域失信行为、社会管理领域失信行为三类一般性的考核管理,却很可能被放过。如果一个囊括所有市民信用信息的信用库筹建起来,所发挥的作用只是让普通市民变得越来越文明,而公务员等群体履职信用却没有得到改变,那么这样的信用体系本身就失去了意义。
郑渝川(媒体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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