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7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崔荣涛) 3日,莒县谢某与莒县某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审结,莒县法院依法驳回了谢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原告43岁刘官庄镇的谢某于2006年3月进入某水泥有限公司工作,被告某水泥有限公司一直未为原告谢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12年10月27日,同日,原告谢某向被告书写了辞职申请一份,在该申请中,原告谢某称“因家中事务多,申请辞职,希望公司准许”。同日,公司批准了原告的辞职申请,并结算了原告当月的工资。
原告于同日离开公司回家,未再回公司上班。后来,原告听人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谢某的申请后,原告谢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在法庭审理中双方均认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12年10月27日。但原告谢某称自己写的辞职申请,是被告强迫自己写的,原告认为自己的辞职原因是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本案中,原告以家事为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7月3日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作者:王裕奎
崔荣涛来源齐鲁晚报)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